- 駕駛人安全管理
- 發(fā)布日期:2014-01-22 作者: 【關閉】
第一條 駕駛人聘用條件
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人聘用條件: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(yè)資格證件;年齡不超過60周歲;5年以上駕齡;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(出具三年無事故證明);掌握相關道路旅客運輸法規(guī)、機動車維修和應急救援及急救基本知識。
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人聘用條件: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(yè)資格證件;年齡不超過60周歲;3年以上駕齡;掌握相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(guī)、機動車維修、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和應急救援及急救基本知識。
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聘用條件: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(yè)資格證件;年齡不超過60周歲;5年以上駕齡;3年內未發(fā)生環(huán)境污染事故;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(出具三年無事故證明);接受相關法規(guī)、安全知識、專業(yè)技術、職業(yè)衛(wèi)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,了解危險貨物性質、危害特征、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(fā)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。
第二條 嚴格駕駛員聘用管理制度。要嚴格錄用程序和錄用條件,逐級嚴把駕駛員的聘用關、上崗關和考核關,特別要加強持外省駕駛證和從業(yè)資格證駕駛員的資格審核。對三年內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,交通違法記分有滿分記錄的,以及有酒后駕駛、超員20%、超速50%或12個月內有三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駕駛員,不得聘用。
調入、招聘駕駛人必須符合第二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經公安交警、運管網上查詢,具有法定資質,由安全處、分公司、車隊進行安全考核(測試交通法規(guī)、安全常識、復試道路駕駛),經縣級以上醫(yī)院出具身體健康證明,方可辦理駕駛人準入手續(xù)。
第三條 駕駛人考核上崗后,由基層單位具體負責駕駛人的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,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對駕駛人有聘用、考核、建議調整崗位和解聘的權力。
第四條 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。各基層單位要建立健全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,制定并認真實施年度、季度、月度培訓計劃,通過安全例會教育、集中安全教育、特殊學習教育等方式,組織駕駛員開展安全法規(guī)、安全行車知識、企業(yè)規(guī)章制度、操作規(guī)程、事故案例警示、職業(yè)道德等學習和培訓??瓦\駕駛員崗前理論培訓不少于12學時,實際駕駛操作不少于30學時,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、每次不少于1小時的教育培訓;客貨運駕駛員每兩年要進行不少于24個學時的繼續(xù)教育??瓦\駕駛員實行“安全學習證”制度,記錄駕駛員參加安全學習和教育培訓情況,汽車客運站在車輛報班時,要認真檢查當班駕駛員的“安全學習證”,凡未按規(guī)定參加教育培訓的不予派班,并責令下車進行補課。
各單位要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,根據不同季節(jié)、不同情況對駕駛人進行教育、培訓,駕駛人年度培訓不得少于60課時。
第五條 加強駕駛人日常管理。各基層單位對聘用的駕駛人按照“一人一檔”建立信息檔案,每季度至少要對駕駛人交通違法、事故情況、服務質量、安全運營情況、安全操作規(guī)程的執(zhí)行、參加教育和培訓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;每月要對駕駛人的違法和事故信息進行一次查詢和排查,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予以解聘;要嚴格落實客運駕駛人出車前的安全囑咐告誡制度,做到不漏一人。
第六條 各單位要堅持安全例會、安全囑咐、安全談話、安全家訪等制度,經常性對駕駛人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(yè)道德教育,不斷提高駕駛人思想、技術和業(yè)務素質。
第七條 建立駕駛人百分制考核制度,嚴格對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,及時公布駕駛人考核情況。對安全意識淡薄、技術較差、駕駛經歷短、違章多的駕駛人要嚴格管理,經常進行重點談話教育,促進安全生產。
第八條 建立駕駛人誠信考核制度,定期對駕駛人進行安全評價,主要內容包括:安全生產情況、遵守法規(guī)情況、服務質量情況等方面。對不符合聘用要求的駕駛人立即予以清退。
第九條 加強違法駕駛員的管理。健全違法駕駛員管理和辭退制度,將駕駛員執(zhí)行落實安全法規(guī)、企業(yè)規(guī)章制度、安全駕駛操作同安全風險抵押金掛鉤。嚴厲查處駕駛員超速、超員、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作為,發(fā)現一起從重查處一起,決不姑息。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交通違法累積達3分的,要納入“重點人員”加強管控,并進行安全談話;累積達6分的,要對其進行專題安全教育培訓;累積達12分的,要及時辭退。對酒后駕駛、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%以上、超過規(guī)定時速50%(高速公路超速20%)以上的嚴重違法行為,要堅決予以辭退。
凡違法肇事的駕駛人,應積極參加事故的處理,接受教育,吸取教訓,未經安全處同意不準駕車。一年內發(fā)生兩次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一般事故或連續(xù)兩年內發(fā)生負有責任的重大事故,調換駕駛人崗位。
第十條 建立駕駛人安全里程統(tǒng)計制度,由基層單位逐月、逐年進行統(tǒng)計,新聘、調入的駕駛人其安全里程累計進行統(tǒng)計,作為個人資質、安全評價的主要依據。